石榴云/新疆日报讯 6月3日,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〉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,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办法规定,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,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,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。
用人单位招用人员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,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条件和公平的就业机会,不得发布含有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、户籍等方面歧视性内容和限制性条件的招聘信息,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。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户籍制度、用人制度、档案服务等方面改革,畅通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渠道,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、地域等方面设置限制性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