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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:简化程序止纠纷

2025-01-08  

  克拉玛依日报讯(克拉玛依融媒记者 张悦 通讯员 刘丽飞)“法官,我已经付清钱款了,可以不要调解书吗?”“可以!”
  上月,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调解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时,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,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方案,法官没有制作调解书,而是以双方及审判员、书记员签字的调解笔录作为依据进行结案,高效化解了当事人的烦心事。
  2024年6月,原告张某从被告王某处租赁一间商铺用于经营洗浴行业,双方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后,张某向王某交付了3个月的租金及水电费合计3万余元,在张某营业之前,由于暴雨天气,商铺的下水道返涌生活污水,导致后续无法经营。张某认为该房屋已无法实现其经营目的,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3万余元。
  而王某认为案涉房屋不影响经营,且张某作为商铺的实际管理人,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,减少房屋泡水损失,不同意张某解除合同及退还租金的要求。双方因争执不下,诉至法院。
  案件受理后,为尽快解决双方矛盾,提高庭审效率,先由法官助理开展庭前会议。在庭前会议中,原被告交换证据,充分发表了意见。法官助理发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,案件争议标的不大,法律关系明确,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,积极向双方释明法理,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,引导双方换位思考,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在法庭的主持下,双方当场确定了调解方案并现场支付纠纷钱款。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,法官解答当事人的疑惑,告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当庭履行,案件即时结清,不再制作民事调解书。
  本案以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不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结案,既实质化解了矛盾,又节约了司法资源,实现案结事了。承办法官遂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,在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无需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,告知双方在调解笔录中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
责任编辑:青山
本期编辑:高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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